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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方未向共管账户注资,是否未履行出资义务?(下)

微电影/剧情片 1002播放 2024-11-01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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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方未向共管账户注资,是否未履行出资义务?(下) 【原创】文/汐溟 在一起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以甲方(X堂公司)名义建立银行共管账号,双方按照约定将款项打入账号后专款专用,并由专门财务人员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拍摄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向剧组支付相应款项,以确保剧组用款。后双方并未按约定设立共管账户。但X堂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为涉案电影的拍摄实际支出24805976.04元,超过合同约定的2160万元。一审法院否定了X堂公司实际对影片出资的主张,认定其出资违约,理由为:X堂公司虽然提供证据证明其为电影实际支出的款项超过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应负担的投资额,但该事实并不能直接说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投资义务。而X堂公司所述的其账户上有多于其应付投资的余额的事实说明了其按约定履行了投资义务,因X堂公司并非为涉案影片的拍摄所专门设立,故该抗辩意见更无事实依据。综上,合同履行过程中,X堂公司同样存在未及时出资的违约行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396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认定X堂公司已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理由为:X堂公司与X尚公司在投资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后双方以甲方即X堂公司的名义建立银行共管账户,虽然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并未建立共管账号,但X尚公司在实际履行中一直是将投资款打入X堂公司的账户,且长期以来并未就共管账户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已经变更了投资合同中关于建立共管账号的约定。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X堂公司为涉案电影的拍摄实际支出的费用超出合同的约定。X堂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其出资义务,故本院认为X堂公司已按期履行出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中并未对X堂公司是否有财务支出的权利作出认定,仅通过其支出的证据认定该公司为影片实际支付了资金这一事实,作出其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判断。 西安X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X安影视制片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案情与裁判理由与上述案件相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剧组设立专用账户,投资款统一汇入该专用账户。履行中,X江影视公司设立了专用账号,X安影视公司汇入该账户325000元。但仅有X安影视公司向该账户汇入了此笔投资款,X江公司未向该账户汇款。后X江影视公司主张X安影视公司未按约出资。一审法院认为:关于X安影视公司的实际出资数额及其是否未按约出资的问题。X江影视公司对X安公司出资32000元、195000元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对X安影视公司为涉案影片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用20万元;导演、主演酬金35万元,X江公司称系X安公司的单方行为,其不予认可,而根据双方协议,X安公司负责处理与所有演职人员的劳务关系,并签订书面协议,故X安公司为涉案影片支付的以上费用,符合协议约定,该院予以认可。另X江公司于2009年3月4日收到X安公司交来的涉案影片摄制期间709463.57元的费用票据,其对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该费用系X安影视公司在涉案影片摄制期间的实际支出,该院对该支出予以确认。……另X江公司称X安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将投资款汇入摄制组账户,从X安公司提交的摄制组账号交易记录显示,除该公司汇入账号的32500元以外,X江公司未汇入该账号任何款项。以上行为表明,双方对协议约定的支付投资款方式进行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中,法院支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认为:按照协议约定,双方应在相同期间向约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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